舆情监测软件监测到新浪微博负面舆情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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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监测软件监测到新浪微博负面舆情解决方案

2024年8月21日 舆情监测解决方案 0

新浪微博平台是新浪旗下一个正规的平台,网站方处理每条侵权的舆情都是采用正规合法的途径来解决,而不会像网络上面一些公关水军说的那样收钱之类的,个人觉得新浪微博就是一个网民特别是草根发牢骚抱怨的平台,当然也有一些商业机构为了热搜流量在上面做的一些内容。个人觉得新浪微博的网络舆情要么就是影响非常小的,甚至没有影响,要么就是影响非常大的热搜热榜话题的舆情了,那么该如何处理新浪微博舆情的解决方案又是什么呢?

第一步:信息研判:
1、查看信息发布者的背景
2、从微博转发、评论、点赞情况,评估信息传播情况
3、查看微博内容是否符合微博官方处理机制
4、研判是否可以查到发布者的联系方式
5、研判微博内容的真实性

第二部:处置方案
1、冷处理,重点推荐
2、联系发布者沟通协调处理
3、如果符合微博官方处理条件,走新浪微博官方途径处理
4、请大V站台,澄清说明

新浪微博官方处理方式
为构建和谐、法治、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微博社区秩序,保障微博用户合法权益,微博(以下可称为“站方”)依据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与用户共同制定本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微博是由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创建、运营的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以下可简称为“微博平台”、“平台”、“本平台”)。
第二条
微博用户是指于微博平台完成注册的网络用户(以下可简称为“用户”)。微博用户应严格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对于尚未注册成为微博用户的访客,站方亦有权参照本公约规定对其在微博平台的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公约内容如与微博平台公示的其他同类规则相冲突的,以本公约内容为准。
第四条
站方需为不同账号主体、不同事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社区规则。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明确管理权限的事项和主体,站方需制定对应的社区规则予以贯彻落实。

第二章用户权责

第五条
用户享有微博账号及昵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出借或转让。用户需妥善保管账号信息,通过账号发布的行为将被视为该用户的行为,用户需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及后果。
第六条
微博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实名认证。同时微博鼓励用户进行前台实名认证。
第七条
用户在微博平台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相冲突。
第八条
用户在微博平台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微博平台提供的投诉渠道或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第九条
微博积极维护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法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的授权或同意。

第三章社区管理方式

第十条
微博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扬正确的价值导向、道德观念和积极向上的时代精神。传播正能量和家国情怀,反对消极、低俗内容。提倡广大用户遵守公序良俗、弘扬传统美德,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社区网络环境。
第十一条
站方根据是否具有对应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标准,对有关管理事项分别规定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微博根据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则,积极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由网信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管辖的部分,站方制定了时政信息服务管理规则并具体落实。
(二)在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管辖的部分,站方制定了违法信息管理规则并具体落实。
(三)在由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管辖的部分,站方制定了相应的广告信息管理规则并具体落实。
(四)微博平台中因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站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置。
(五)微博平台中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跟随制定对应的社区规则予以落实贯彻。
第十四条
基于微博平台的运营需要,站方还制定了以下事项规则,用户须统一遵守:
(一)不实信息和微博辟谣
(二)人身权益投诉规则
(三)内容安全和秩序
(四)商业行为规则
第十五条
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及接受用户投诉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使用微博的线上投诉功能。
违规处理包括:内容处理和账号处理。
内容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禁止被转发、禁止被评论、限制展示、标注等。
账号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发布微博和评论、禁止被关注、禁止修改账号信息,限制访问直至关闭、注销账号等。

第四章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六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未成年人保护规则。
第十七条
微博账号注册最低年龄限制为14周岁,并设置微博青少年模式,旨在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优化未成年人用户体验。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微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
第十八条
微博禁止用户发布、转发以下影响、危害、诱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信息内容;
(二)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信息内容;
(三)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信息内容;
(四)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内容;
(五)其他影响、危害、诱导未成年人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九条
微博禁止用户发布、转发涉未成年人隐私的相关内容,不论当事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否同意,一经发现站方将立即删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微博禁止用户发布、转发含有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以及其他一切利用微博平台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微博将积极响应未成年人本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进行删除。
第二十二条
微博禁止用户发布、转发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的广告,以及利用校服、教材等素材,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均可以对涉未成年人的违规内容进行投诉,站方将优先处理。

第五章时政及社会信息服务管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促进微博平台中时政类及社会类信息有序发布讨论,确保社区秩序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政及社会信息服务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时政类信息是指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社会类信息是指在时政类信息以外,主要包括对日常生活社会事件、社会问题、社会风貌的报道、评论,尤以社会道德伦理为基础反映社会风尚的内容为主。
第二十六条
微博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管理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时政类信息进行管理。
针对时政信息的日常管理,微博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包含时政有害信息的内容和账号进行依法处置并公示。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发布时政有害信息。
时政有害信息包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的信息,主要表现为: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通过否定、篡改、抹黑历史文化,伤害中华民族的历史情感,虚无民族文化价值和文化精神。
(九)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十)宣扬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十一)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十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时政有害信息的界定呈现、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规定于《微博投诉操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媒体账号是指具有法定新闻资质的新闻单位在微博平台上开设的机构认证账号。媒体账号接受新闻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务账号是指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开设的机构认证账号。政务账号在发布和讨论时政信息时应统一归属网信部门管理。并根据自身的职责、章程和上级单位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微博作为有较强舆论影响力的社交媒体平台之一,致力于在时政社会热点事件中快速、全面、真实、准确地为全体用户投递信息,同时也将微博平台作为传播正能量的重要渠道。媒体账号、政务账号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参与时政信息和社会信息发布讨论的重要主体:
(一)媒体账号应确保新闻内容的真实性,利用社交媒体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新闻内容真实性的审核。
(二)时政类信息话题的主持人主要为媒体账号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账号。主持人应对微博中的社交资产承担管理义务,主要包括对话题页中内容的审查清理和对媒体账号微博评论的审查清理。
(三)社会类信息话题的主持人既可以是政务账号和媒体账号,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条件的账号。主持人应对微博中的社交资产承担管理义务,主要包括对话题页中内容的审查清理和对微博评论的审查清理。
(四)发布新闻内容直播的发布者,应当是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媒体账号。

第六章违法信息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违法信息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微博在属地公安机关的管理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对违法信息的管理。
针对违法信息的日常管理,微博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包含违法信息的内容和账号进行依法处置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用户不得发布违法信息。
违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含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内容的信息。
(二)涉黄信息。
(三)兜售、贩卖各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信息。
违法信息的界定呈现、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规定于《微博投诉操作细则》。

第七章不良信息管理规则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护社区秩序,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良信息管理规则。
第三十五条
微博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管理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对不良信息的管理。
针对不良信息的日常管理,微博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包含不良信息的内容和账号进行依法处置并公示。
第三十六条
用户不得发布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恶意营销
1. 标题党: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
2. 炒作负面话题: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
3. 引战:制造事端或曲解原发内容本意,激化矛盾,引起不同群体相互攻击。
4. 其他为获取流量和利益,侵害个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宣扬仇恨
宣扬仇恨是指用特定的生理、心理、地域、文化等属性区分出特定的人群加以标签化对立,并对此进行扩散传播,试图将对这一群体的排挤、贬低、歧视、攻击及伤害正当化、常规化的行为:
1. 组织、煽动、引导不特定多数用户对具有以下类别的个体或群体的歧视、诽谤、侮辱、仇恨:
民族、种族、宗教信仰。
性别、年龄。
地域、民俗文化。
严重疾病、残疾。
其他生理、心理等特征。
2. 组织、煽动、引导不特定多数用户在微博平台或在微博平台之外以某种方式干扰公共秩序,包括:
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企业正常经营。
文学影视作品、节目正常出版、表演、播出。
电子游戏、设备、周边产品、展会正常出版、表演、播出。
体育赛事、电子竞技赛事正常举行、播出。
正规媒体正常报道。
其他形式的干扰公共秩序。
3. 组织、煽动、引导不特定多数用户在微博平台或在微博平台之外以某种方式进行恶意投诉举报。
4. 粗俗冒犯:使用不雅词句,发布诅咒他人、攻击逝者等言论。
5. 引导人肉:曝光他人个人信息,号召他人进行非理性人肉搜索。
6. 恶意挂人:通过节选他人截图或文字,故意激化矛盾,挑唆网络暴力。
(三)其他不良信息
1.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
2.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
3.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
4.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5.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不良信息的界定呈现、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规定于《微博投诉操作细则》。

第八章商业行为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为了规范微博平台中的广告活动,保护微博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用户体验,维护微博平台商业生态良性发展,站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与商业运营有关的部分条款。
第三十八条
微博作为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提供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微博对自身所承接的广告负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审查、建档等义务。
第三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微博发布广告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商业产品用于投放广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微博订立书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四十条
未通过微博提供的商业产品渠道,也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营销信息发布登记备案,单方面发布具有广告性质的营销信息且不具有互联网广告所必须具备的可识别性的,站方将根据用户投诉或其他手段对此类信息采取屏蔽、限制展示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未通过微博提供的商业产品渠道,也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营销信息发布登记备案,单方面发布具有广告性质的营销信息,虽然在语义中表明了广告性质,但出现在各类榜单、搜索区域、话题页、热门评论区、热门转发区、用户信息流中影响微博用户体验的,站方也将根据用户投诉或其他手段对此类信息采取屏蔽、限制展示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通过微博商业产品投放的广告,均设置负反馈功能,用户可以通过该功能屏蔽具体的广告内容,同时微博也可以通过该功能收集用户对具体广告和广告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粉丝是社交媒体账号的核心资产,是衡量微博账号价值的重要依据。微博鼓励用户输出优质内容、保持良性互动的粉丝运营手段,对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干扰粉丝关系的,站方有权采取移除异常数据、处置有关账号的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微博中以开展有奖活动形式进行推广营销的,应按照站方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登记,恪守抽奖条件,保护用户隐私。

第九章维权投诉渠道

第四十五条
微博为用户提供多种维权投诉渠道,主要包括:线上人身权益投诉、线上投诉(其他类别)。
第四十六条
线上人身权益投诉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用户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时的专属投诉渠道。
第四十七条
线上人身权益投诉和线上投诉(其他类别)的界定、表现形式、投诉方式、处置流程、处置结果均规定于《微博投诉操作细则》及《人身权益投诉处理流程公示》中。
第四十八条
为了有效维护社区秩序,站方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阻断一些明显的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传播和展示。

第十章不实信息和微博辟谣平台

第四十九条
站方通过不实信息投诉产品、媒体政务辟谣共治平台及#微博辟谣#平台三种手段对不实信息进行治理。
第五十条
不实信息是指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关注的虚假信息。
对于包括明星在内的知名人物提出异议和批评是用户言论自由的范畴,但是任何没有基本事实根据的捕风捉影、莫须有的构陷,以及完全以哗众取宠博取曝光为目的所发布的言论,都会被认定为不实信息和网络谣言。
用户不得发布不实信息。
第五十一条
微博辟谣平台工作机制是指以话题产品为依托的#微博辟谣#平台,站方通过辟谣内容投稿和不实信息投诉等渠道,发现、筛选、传播重大辟谣信息,以达到传播、聚合辟谣信息的目的。
#微博辟谣#平台会根据投稿内容的重要程度和真实性进行扩大传播。投稿账号需对投稿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媒体政务辟谣共治平台是站方向媒体、政务账号提供的直接参与辟谣的平台。开通功能的媒体、政务账号可通过微博投诉窗中的辟谣专用入口,进入媒体辟谣平台,对任意一条谣言微博进行标记。
第五十三条
用户认为媒体账号发布假消息假新闻的,可向新闻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一章 内容安全和秩序

第五十四条
用户不得从事作弊行为和发布垃圾信息。
作弊行为,是指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自行或授权、协助第三方采用自动化手段或明显异于常人的、远高于正常用户频率地发布微博、评论、私信、头条文章或作出关注、点赞、抓取数据等的行为。垃圾信息,是指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擅自使用微博账号(包括通过作弊手段批量注册的微博账号、普通微博账号等)在微博、评论、私信、账号信息、头条文章、群聊内容中发布的营销信息、无意义信息或买卖粉丝信息。
第五十五条
通过作弊行为或发布垃圾信息影响微博运营、经营,破坏用户体验的,站方将通过技术手段识别进行身份甄别或直接进行必要处置。
作弊行为和垃圾信息的界定及表现形式、投诉方式、处置流程、处置结果规定于《微博投诉操作细则》。
第五十六条
用户不得带热搜词发布与热点完全不相关的内容信息,恶意利用热搜产品机制获得曝光。站方将视账号违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搜索不收录、禁言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用户的知识产权,站方向符合条件的微博用户提供部分站内原创内容的电子类数字版权保护功能,为用户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提供保障和维权依据。
第五十八条
权利人认为微博中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内容,可以向微博发出正式的通知函件进行投诉,微博将在接到通知函件后给予相应处理。通知函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有效通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平台发布诈骗信息。为预防和清除诈骗信息,站方为用户提供线上投诉途径,用户可以通过个人主页、未关注人私信提示等入口选择相应类别进行投诉。根据诈骗信息的常见表现形式,站方设置了相应的投诉类别,包括仿冒他人诈骗、网络兼职诈骗、票务诈骗、私信红包诈骗、虚假导流链接诈骗、投注返钱诈骗及其他。用户投诉后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
站方会通过公告等方式提示用户警惕诈骗行为,同时加强用户教育,防范诈骗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诈骗信息的界定和表现形式、投诉方式、处置流程、处置结果以及人身权益纠纷投诉流程均规定于《微博投诉操作细则》。

第十二章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公约中时政信息、违法信息、不良信息、作弊行为和垃圾信息、不实信息、人身权益纠纷和用户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商业行为规则有关的具体、详细投诉处理事项,请参见《微博投诉操作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公约及附属《微博投诉操作细则》、《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办法》、《人身权益投诉处理流程公示》均属于《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的一部分,与《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微博平台的合法运营主体。如用户认为微博运营方在运营微博平台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舞弊行为,可通过微博平台设置的渠道进行舞弊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有关监管机关及监管部门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投诉、申诉和控告。
对于在微博平台中以造谣、诽谤等手段诋毁微博的声誉及信誉,侵犯履行职责的微博运营人员合法权益的用户、行为及内容,微博有权不经通知依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立即采取删除信息,停止、终止有关账号的使用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微博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法制建设和社区管理经验的丰富,出于维护微博发展、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目的,不断完善本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05月27日起施行,原有的《微博社区公约》同步废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法治、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微博社区秩序,保障微博用户合法权益,微博(以下可称为“站方”)依据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微博社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微博投诉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微博是由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以下可简称为“微博平台”、“平台”、“本平台”)。
微博用户是指于微博平台完成注册的网络用户(以下可简称为“用户”)。微博用户应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对于尚未注册成为微博用户的访客,站方亦有权参照公约规定对其在微博平台的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用户在本平台的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公约。
用户的相关活动若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公约,本平台将按照公约及《微博服务使用协议》进行处理。
用户对本细则的文义或具体执行有任何疑惑或争议的,可提请站方予以解释或处理。
第四条
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公约,对违规类型进行分类并命名,同时设立微博页面上的投诉功能,以便于用户使用此功能对涉嫌违规的内容进行投诉,站方将根据本规定核实处理。本细则适用于微博内容的所有呈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微博、评论、账号信息、图片、问答、音频、视频、直播等。用户享有投诉的权利,但部分投诉分类需要后台验证身份信息或提供支持性材料后,方可完成投诉。
第五条
站方将视情况对违规内容或账号采取以下处置:
(一)限制、更改、屏蔽、删除相关内容的展示。
(二)撤销、删除、禁止修改账号认证、个人信息。
(三)禁言、禁点赞、禁被关注、禁发送及接收私信等禁止违规账号部分或全部功能。
(四)扣除信用积分、中止或扣除广告共享收益等。暂停、限制、或终止用户使用微博服务的权利、限制用户访问账号、注销用户账号等。
(五)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国家机关报告。
(六)其他微博运营方认为合理的措施。

第二章时政有害信息

第六条
时政有害信息的界定
(一)时政有害信息包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的信息,主要表现为: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6.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 通过否定、篡改、抹黑历史文化,伤害中华民族的历史情感,虚无民族文化价值和文化精神。
9.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10. 宣扬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11.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2.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时政有害信息的呈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微博、评论、账号信息、图片、音频、视频、直播等。
第七条
时政有害信息处置原则
时政有害信息有传播即处理,既包括时政有害信息本身,也包括转发时政有害信息作为讨论对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时政有害信息处置结果
(一)发布时政有害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
(二)转发时政有害信息作为讨论对象造成传播的用户,限制展示或屏蔽有关内容。
(三)累计发布5条及以上时政有害信息的用户,禁言48小时,并删除相关内容。
(四)恶意发布时政有害信息的用户,应禁言48小时或以上,直至限制访问。

第三章违法信息

第九条
违法信息的界定
违法信息包括三个类别:
(一)含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内容的信息。
(二)涉黄信息,主要表现为:
1. 淫秽: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
2. 色情:
(1)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有关规定中明确禁止的露点图片、视频,以及直接表现性行为的文字、音频内容。
(2)发布非色情类内容,但是通过暴露身体等引诱性的图片、音视频,将用户引导至其他第三方平台,进行线上线下的色情服务交易。
(3)通过“发福利”、“套图”等特定引申义的文字描述,将用户引导至其他第三方平台,进行线上线下的色情服务交易。
(三)兜售、贩卖各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信息: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既包括危险物品,也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专卖专营的商品或本身并非商品,其流通交易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兜售个人信息、兜售考试答案等。
第十条
违法信息的处置原则
(一)违法信息有传播即处理,既包括违法信息本身,也包括转发违法信息作为讨论对象且具有危害性的其他内容。
(二)站方会将违法信息的有关记录报送公安机关,作为破案线索。

第四章诈骗信息

第十一条
诈骗信息的界定
诈骗信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仿冒诈骗
通过仿冒真实用户的昵称、头像、简介等信息,冒充熟人、官方人员等身份,通过私信以代付机票款或托运费等理由实施的诈骗。
(二)兼职诈骗
以兼职的名义发布刷单、刷信誉等虚假网络兼职信息实施的诈骗。
(三)票务诈骗
通过昵称或头像等信息冒充票务公司或官方,以售卖演唱会、赛事门票等信息实施的诈骗。
(四)其他诈骗
1.私信红包诈骗:给未关注人私信红包样式的木马病毒;
2.虚假导流链接诈骗:蹭热点事件附带支付宝链接误导用户点击;
3.投注返钱诈骗:发布大额投注返钱活动;
4.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诈骗情形。
第十二条
诈骗信息处置原则
(一)发现方式:
1.站方通过主动巡查和接收用户投诉,对相关诈骗信息进行处理;
2.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用户主页、未关注人私信页的投诉入口对涉嫌诈骗的信息进行投诉。
(二)受理条件:
1. 说明投诉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受理;
2. 恶意投诉不受理;
3. 投诉类别有误的暂不受理。
(三)受理方式:
仿冒他人诈骗、网络兼职诈骗、票务诈骗、私信红包诈骗、虚假导流链接诈骗、投注返钱诈骗等类别的投诉,属于明显违规行为的,由站方根据本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诈骗信息处置结果
1.发布诈骗信息的账号将视程度予以禁言7天直至关闭账号处置。
2. 若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站方会将相关诈骗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第五章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不良信息的界定
不良信息是指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负面信息。主要表现为:
(一)饭圈违规
1. 饭圈谩骂:挑动、教唆用户对其他明星、个人、组织或团体采取谩骂行为及用户间的谩骂行为。
2. 刷量控评:号召用户、雇用网络水军、“养号”形式刷量控评等行为。
3. 应援集资:诱导、强迫用户以购物、充值、集资等物质化消费;以外链、加群、二维码等形式诱导用户去第三方平台进行集资等行为。
4. 侵犯隐私:恶意泄露用户隐私信息、贩卖明星个人隐私等行为。
5. 造谣爆料:通过爆料等形式造谣其他明星、个人、组织或团体。
6. 恶意评价:发布对明星、个人、组织或团体的贬低、故意中伤、不实信息等损害他人形象的言论。
7. 饭圈不友善:在明星粉丝群体讨论中发布不尊重、不友好、不礼貌、带有偏见的不当言论,破坏良好的粉丝文化氛围。
8. 拉踩引战:发布恶意差评或攻击性言论挑拨粉丝群体间的矛盾对立,放大争端。
9. 恶意P图:恶意编辑或合成他人照片,传播令人反感或贬低性质的图片,损害他人形象或声誉。
(二)网络暴力

1. 侮辱谩骂:通过使用攻击、诅咒类言论,贬损站内其他用户。

2. 侵犯隐私:曝光他人隐私,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照片等信息,公开号召、引导其他用户进行非理性人肉搜索。

3. 造谣诽谤: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布主观揣度的负面信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侵犯站内其他用户名誉。

4. 贬低羞辱:通过恶意截图、节选文字进行报复泄愤、混淆视听,或对站内其他用户进行标签化定义。

5. 道德绑架:将个人意志强加给他人,戴“有色眼镜”对站内其他用户进行不客观、不理性的评价,刻意引发地域、性别、贫富对立等情况。

6. 冒犯骚扰:在特殊场景下,虽未使用侮辱攻击性词汇,但发布恶意调侃等内容,对站内其他用户造成冒犯与骚扰。

(三)其他不良信息

1.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等。
2.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
3.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
4.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5.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六章人身攻击

第十五条
人身攻击界定
(一)侮辱谩骂:指事实简单清楚的侮辱、谩骂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侮辱性言论伤害他人,肆意辱骂、诅咒,用语言贬损或攻击他人。
(二)不友善言论:指在网络社交互动中,发布不尊重、不友好、不礼貌的内容,从而造成当事人的不适与反感,破坏友好交流的社区氛围,对和谐的社区关系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恶意挂人、炒作过时言论、恶意贴标签、故意挑衅、放大偏见以及用词不雅等。
(三)宣扬仇恨与歧视:指用特定的生理、心理、文化等属性区分出特定的人群加以标签化对立,恶意号召举报;恶意排挤、贬低、歧视、攻击及伤害群体及个人。
(四)其他攻击行为:指通过头像、昵称、域名、等信息载体发布其他不文明或挑衅、暴力内容。
第十六条
线上投诉都是微博为网友提供的便捷服务。由于线上服务本身的局限性,只能处理部分事实简单清楚的投诉,人身攻击处置追溯期为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未在追溯期的内容可以通过人身权益投诉入口,按要求提交身份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第七章侵犯个人权益

第十七条
侵犯个人权益界定
(一)泄露隐私:公开他人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或公开他人不愿被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信息。
(二)内容抄袭:发布他人原创内容而不注明原作者或不注明转载的,原创内容暂指首发于微博的内容。
(三)冒充他人:通过头像、昵称、域名、发布内容及各类自我说明营造虚假账号,暗示自己与他人或机构相等同或有关联。使用换脸、变声等深度伪造技术生产的视频、音频、图片等。
(四)虚假认证:身份认证用户的认证说明与实际不符、使用虚假资料认证或提交的认证资料不全、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认证、买卖认证等。
(五)除以上内容外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十八条
侵犯个人权益处置原则
(一)受理条件: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投诉才受理。
但在以下2种情况下非当事人投诉也会受理: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2.当事人未投诉但产生恶劣影响,如大量用户投诉或引起大量传播。
(二)内容抄袭处置原则:为微博网友提供优质内容的博主和账号,长微博内容、多媒体微博内容逐渐成为原创内容的重点保护对象,投诉人和被投诉内容为以上两种的,将采取线上投诉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非首发于微博的内容和站外原创内容,因无法判断内容来源及创作完成时间等因素,故不能采取线上投诉的途径进行保护。
(三)线上投诉都是微博为网友提供的便捷服务。由于线上服务本身的局限性,只能处理部分事实简单清楚的投诉,泄露隐私、内容抄袭、冒充他人处置追溯期为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未在追溯期的泄露隐私、冒充他人内容可以通过人身权益投诉入口,按要求提交身份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四)虚假认证处置原则:
1. 因个人身份证信息被占用而投诉,需要上传本人近期手持身份证照片作为投诉凭证。
2. 因职位变动等原因导致身份变更的,由站方协助更新认证信息。
第十九条
侵犯个人权益处置结果
(一)处置侵犯个人权益的微博、评论或账号信息,扣除相应信用积分,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以侵犯个人权益为目的存在的账号予以禁言、中止广告共享收益直至限制访问。此外,虚假认证处置结果如下:
1.撤销认证,并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
2.认证账号发布的微博内容含有营销信息等违规内容的,撤销认证,并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
3.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认证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置:身份认证用户或兴趣认证用户,撤销认证,并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身份认证和兴趣认证;vlog认证用户,撤销认证,并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vlog认证;自媒体认证用户,撤销认证,并3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自媒体认证。
4.买卖认证:认证账号存在违规购买认证的行为或违规向他人提供认证服务的行为,或发布的微博内容含有买卖认证内容的,撤销认证,并永久取消认证资格。
5.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永久限制访问。
第二十条
人身权益投诉
(一)人身权益投诉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人身权益投诉是指涉及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纠纷投诉。
(二)权益投诉的处置原则
1. 受理条件:
(1)未能通过线上投诉流程进行处理的。
(2)对线上投诉流程处理结果不满意的。
(3)未进行线上投诉,而直接通过权益投诉流程进行投诉的。
2. 受理方式:
通过人身权益投诉入口,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投诉。
(三)权益投诉的处置程序
1.站方收到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并核实投诉人身份与投诉内容的真实与合法性后,会根据本规定由站方直接处理侵权内容,之后会通过微博站内私信方式告知投诉人具体处理结果。
2.站方明确承诺,权益纠纷的投诉,在无特殊情况下,如果资料齐全,将在接收到投诉人的有效投诉后尽快予以处理。如纠纷本身复杂疑难,且须经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认定方可处理的,不在此列。
具体投诉流程请参考《微博人身权益投诉处理流程》(https://service.account.weibo.com/roles/complaint)
(四)权益投诉的处置结果
1. 处置、屏蔽涉嫌侵权的微博、评论或账号信息。
2. 若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处置、屏蔽涉嫌侵权的微博、评论或账号信息外,将对该用户采取禁言,直至限制访问的处置。
(五)被处理用户认为处理有误的解决方式
人身权益纠纷投诉流程中,微博会以私信方式告知被投诉用户处理情况,被处理的用户认为处置有误要求恢复内容或账号的,可提交不侵权声明材料至微博重新审核,微博也会视情况再次将不侵权情况反馈至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站方在收到生效判决后将配合予以执行,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八章不良价值导向

第二十一条
不良价值导向界定
(一)拜金炫富:宣扬拜金主义,打造浮夸、虚假的精英人设进行营销、诈骗,编造、虚构超过普通人群消费能力的内容。
(二)唱衰国内、崇洋媚外:刻意无视国情差异,宣扬国外的优越之处,贬低国内。
(三)卖惨引流:编造悲惨经历、渲染悲观情绪,以“卖惨”博取用户眼球、博取用户同情,诱导用户捐款、购买商品等。
(四)哗众取宠、恶意博眼球:利用故作丑态表演等行为来博取用户眼球;用浮夸、低俗的言词或做作、夸张的行动去迎合群众,以博取好感和支持;以猎奇伦理剧情信息、猎奇恶搞内容骗取流量。
(五)贩卖焦虑、丧文化:利用公众对社会热点的关注和比较心理,将少数个例夸大为整个社会的普遍现象,博取眼球,传递负面情绪,达到贩卖产品、收割流量的目的。
(六)浪费、好逸恶劳:浪费食物,吃/做大量食物。浪费食材,重复制作。展示极端吃播喝播,刻意展示的暴饮暴食;不尊重劳动和普通劳动者、崇尚不劳而获、坐享其成、不思进取等观念的内容。
(七)其他不良价值导向信息: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宣扬不良价值导向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不良价值观投诉处置程序追溯期为自违规发生的1个月内。

第九章不实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不实信息的界定
不实信息是指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关注的虚假信息。站方通过不实信息投诉产品、媒体政务辟谣共治平台及#微博辟谣#平台三种手段对不实信息进行治理。不实信息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造谣传谣:捏造、夸大、扭曲、隐藏细节或整体事实;搭配错误图文、过期信息、断章取义误导他人。
(二)冒充新闻当事方:冒充新闻事件中的当事方,发布虚假信息。
(三)其他不实信息:包括通过换脸、变声等技术手段伪造的视频、音频、图片,冒用他人名义等传播虚假消息等。
第二十四条
不实信息处置程序
(一)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
(二)投诉时同步发布#微博辟谣#话题词微博的,优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不实信息受理方式:
受理之后,若涉及信息明显不实,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如有必要,将在直接处理前通知双方进行24小时的陈述,陈述信息将作为辅助判定的重要依据。若涉及信息已有判例,循例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不实信息涉及的当事方通过微博辟谣投稿机制发布声明的,按照投稿机制处理。
微博辟谣投稿机制与不实信息投诉:
1. 不实信息当事方可通过#微博辟谣#平台投稿机制发布澄清信息或声明。
2. @微博辟谣会根据投稿内容的重要程度和真实性进行转发或置顶。
3. 构成不实信息且有当事方发布#微博辟谣#公开声明的,将予以标注。
4. 投稿账号需对添加话题词的投稿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 欢迎政务微博、媒体账号、新闻当事人、科普人士进行投稿。
6.用户认为媒体账号发布假消息假新闻的,可向新闻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六条
不实信息处置方式:
(一)站方通过网友投诉和主动发现,完成对不实信息投诉的处理。
(二)被判定为不实信息的微博内容,可对相关信息予以标注、限制展示、禁止转发、禁止评论、禁止自行删除处理,发布不实信息的账号将受到扣除信用历史分、禁言禁被关注直至限制访问等处罚。
(三)对参与转发不实信息的用户进行必要告知。
(四)在进行上述处置的同时:
1. 对参与转发不实信息的用户进行必要告知。
2. 站方可对相关信息予以禁止转发、禁止评论、禁止自行删除处理。
3. 站方通过投稿和对不实信息投诉等渠道,发现、筛选、传播重大辟谣信息。

第十章违规营销

第二十七条
违规营销的界定
(一)标题党、带节奏:
1.使用夸张标题,关联无关热点事件,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
2.利用争议性话题煽动舆论贩卖焦虑、散播恐慌、制造激愤等。
(二)垃圾信息:垃圾信息是指存在过度营销、展示或传播广告信息等,对用户造成骚扰,或对平台生态构成严重影响。
具体垃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涉及流量造假等方面的买卖交易内容,如买卖粉丝、买卖认证、买卖账号、买卖数据等。
2.通过微博@他人、评论他人、私信他人等骚扰他人方式传播的广告信息内容。
3.在超话、热搜、同城等场景中,发布与该场景无关的买卖商品或服务、宣传营销等广告内容。
4.包含不相关关键字以谋求在搜索引擎中不正当曝光的广告内容。
5.使用特殊符号、图片、文章中穿插广告词等方式规避垃圾信息审核的广告内容。
6.以欺骗性文案引导诱骗用户点击链接或图片广告,如未注明的广告链接、跳转网站等。
7.组织、雇佣、招募网络水军等内容。
8.单账号多次或多个账号互相配合发布、呈现的广告信息等。
9. 发布代替他人注册账号、认证账号、验证解除账号限制等内容。
(三)其他营销信息
1. 传播三俗信息;传播庸俗、低俗、媚俗信息,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
2. 引战:制造事端或曲解原发内容本意,激化矛盾,引起不同群体相互攻击。
3. 歪曲解读政策:无依据抨击国家政策,刻意放大矛盾、引导网友刷量控评。
4. 其他为获取流量和利益,侵害个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章涉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
涉未成年人违规信息的界定
微博禁止用户发布、转发以下影响、危害、诱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涉未成年人违规信息: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信息内容。
(二)侮辱、威胁或者恶意损害未成年人形象、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等相关内容。
(三)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信息内容。
(四)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信息内容。
(五)涉未成年人隐私的相关内容;
(六)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内容;
(七)其他影响、危害、诱导未成年人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内容。
站方将视情况对涉未成年人违规信息报送网信、公安等部门。

第十二章恶意投诉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恶意投诉界定
恶意投诉包括:
1.违规在先,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放弃自身权利后又进行投诉的。
2.以悬赏等方式号召他人进行投诉的。
3.投诉理由带有攻击词汇的。
4.投诉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干扰投诉正常处理的。
第三十条
恶意投诉处置结果
站方对于在规定的期间内多次恶意投诉的用户按以下规定进行加重处罚:
1.用户在30天内提交恶意投诉超过10次的,限制投诉7天。提交恶意投诉超过20次的,则再次累加限制投诉7天,共14天,以此类推。
2.恶意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账号,同时采取限制投诉、禁言直至限制访问的措施。

第十三章加重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加重处罚的条件和结果
站方对于在规定的期间内多次因违规被处罚的用户按以下规定进行加重处罚:
用户在30天内因发布违规内容被处罚5次及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禁言、直至限制访问的处罚。
本条中所称违规是指因发布人身攻击信息、侵犯个人权益信息、不实信息被判违规。

第十四章申诉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的条件和结果
用户对站方判定存在质疑时,可以向站方提出申诉。申诉有效期为收到被举报处理的私信起24小时内,且每条被举报内容只能申诉一次。申诉结果认为举报无效,将恢复用户被举报的内容对全站可见。申诉结果认为举报有效,将加重处罚。
本条中所称站方判定是指因用户纠纷被判违规或不违规。
多次申诉无效,站方将对此账号的申诉功能予以限制。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人身攻击、侵犯个人权益在内的线上投诉都是微博为网友提供的便捷服务。由于线上服务本身的局限性,无法核实身份信息,只能处理部分事实简单清楚的投诉,微博提供的此类线上投诉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有效通知。
涉及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纠纷投诉,请通过人身权益投诉入口,按要求提交身份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第三十四条
站方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社区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出于维护微博社区秩序的目的,不断完善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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