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不要和这两类“当事人”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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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不要和这两类“当事人”纠缠

2021年2月28日 舆情监测行业新闻 0

案件承办人在与当事人接触时,如果遇上了拥有这两种心理的人,可以考虑定性为高风险案件,要谨小慎微,尽快实现案结事了。

一、极度自负的人
心理学上有一个词,达克效应(D-K effect),它是一种心理认知偏差,在这里指的是当事人属于自以为正确但其实错误,心理上偏执的当事人,这类当事人无法正确认识到证据的不足,却自我感觉良好、自以为是。
这类当事人,往往还特别喜欢去评判对错,对案件结果妄加评议。碰上这一类案件,要注意做好解释工作,与他们纠缠,除了影响承办人情绪,可能还会缠讼闹访。
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的人
辩法析理的前提是当事人足够理智,只有理智的人才能正常交流。
如果当事人非常容易情绪失控,自我控制情绪能力较差,承办人言谈举止稍有差错,则会给自己带来伤害(身体上或心理上的)。

通常来说,面相“蛮横”、思想偏激、性格孤僻的当事人,是承办人提防的对象,承办这类案件,请提高警惕,为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尽快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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