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建议参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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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建议参考版)

2021年2月28日 舆情监测行业新闻 0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闻发布工作,规范新闻发布管理,推进新闻发布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使新闻发布工作更好地适应司法改革和干警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司法公开透明度,更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司法信息的需求,更好地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并消除一部分人对司法公正性的疑虑,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其作用是通过新闻发言人围绕大局和重要题材,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稳定公众心理,平息社会谣言,防止舆论进一步发酵。

第二条 要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优势,通过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大力宣传司法干警坚持“公正司法”指导方针和追求“公正与效率”主题所取得的成绩。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和诚信意识。宣传内容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和程序,增加正面舆论效应,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为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舆论支持。

第三条 设立两名新闻发言人,分别由院领导与宣传处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代表本单位对外发布新闻。必要时,新闻发言人可邀请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做信息发布人并回答记者提问。由宣传处负责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的具体组织落实,策划、组织宣传报道活动,组织和发布新闻报道材料,接待、组织、协调媒体对本单位的采访报道,配合上级及相关单位活动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可以代表单位接受媒体记者常规性采访。媒体记者要求采访单位工作的,依照相关采访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相关庭室队应当听从安排,参加与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会议和相关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情况,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
(二)发布重要司法文件和各种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进展;
(三)各类大案、要案及社会关注案件需要公开的情况;
(四)与司法工作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其它重大活动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司法信息;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新闻报道的回应或澄清。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发布新闻通稿或提供报道材料,以发言人的名义发布声明、谈话,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询问;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其他发布方式。
对重要信息和观点,特别是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在“两微一网”上发布。
新闻发布的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在重大事项或重大案件发布前,必须将要发布的新闻及口径报上级及相关单位审核备案,以保持在重大事项上保持一致。

第九条 内设部门有信息需公开对外发布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前报宣传处统筹安排发布。新闻发布通常应当制定方案,由宣传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经领导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与宣传处及新闻发言人沟通情况、提供材料。

第十条 要加强涉法突发事件或已经形成媒体关注热点的新闻发布工作。在研究和决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方案时,必须包括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与新闻发言人密切配合,随时了解舆论反应,组织有针对性的答疑解惑。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活动均应有文字、录音或录像资料。新闻发布会结束后,新闻发布稿及其他新闻发布信息应及时在单位官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与工作纪律。对外发布的重要内容一般由宣传处或相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有关领导审核。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授权,不得作超出发布内容范围的解释、说明及评论。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一律不得私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法院工作、突发事件、重大案件以及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第十四条 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和对外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二)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
(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
(四)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情况以及内部来往函件;
(五)刑事案件被害人、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执行案件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各种资料;
(六)有关刑事案件的各种数据;
(七)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经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口径进行发布;
(八)对重大、敏感或容易引起负面影响的案件、事件,应及时主动向宣传等相关部门请示报告后,严格按照口径进行发布;
(九)确需发布有关案件信息的,经请示批准后可先报道动态消息、滚动发布,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报道预测审判结果、结论性意见或发表评论;

第十五条 对因违反新闻发布纪律,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由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对于处理突发涉法新闻事件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宣传处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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